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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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邦诚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邦诚担保有限公司741020.9元及利息(利息以74102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债务的,原告广东邦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所有的位于海珠区现代三街19号64号、75号两个车位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