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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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全福元置业有限公司 寿光市全福元置业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17008.8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寿光市全福元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寿光市全福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案件申请费2170元,共计5198元,由被告***、***、寿光市全福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