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四海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19)闽0428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违约金280925元应确认为原告四川四海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四川四海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计5038元,由原告四川四海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3元,被告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