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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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龙华镇金成米行 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预交2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