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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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XX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款20万元。 以上财产冻结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