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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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计20855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率3.7%计算利息至偿付时止);; 二、被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427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4元,减半收取8387元,由原告***负担3381元,被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评估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11000元(已付),被告阜阳市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