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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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明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春普镁铝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宏松创盛锻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悦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春普镁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5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明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明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6.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936.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