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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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 河南山水抗逆抗旱苗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山水抗逆抗旱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工程款170077.84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7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义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被告河南山水抗逆抗旱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