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借款19,9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9日至2014年1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2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5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