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9686030.86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前的利息3634645.34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77元,由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3-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