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9686030.86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前的利息3634645.34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77元,由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