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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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天润飞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北京天润飞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800元;

驳回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润飞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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