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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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94.4万元; 二、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5.1万元与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066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算;以16.66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算;以16.66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算;以16.66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算;以16.66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算,上述均以年利率14.5%为标准,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5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