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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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兴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1983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97200元承担清偿责任; 二、***、***(1983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265200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1983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224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四、***、***(1983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76500元承担清偿责任; 五、***、***(1983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864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六、河北兴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445万元及利息6477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七、驳回***对***(1986年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8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742元,由***及***(1983年生)在继承刘增昌遗产范围内承担,河北兴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