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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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井信用社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1648.03元(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止),2020年3月1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按此标准另行计算并支付; 三、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列明的债务范围内,原告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