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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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100797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两项合计110797元给原告***,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共24800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620元,合共2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56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196元,被告***负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