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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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湖南轶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5日与第三人湖南轶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协议》; 二、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退还8,082,48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押金1,000,000元不计付利息,征地补偿费用2,345,967元、土地报批费用4,736,516元分别从2012年6月14日、2013年5月23日开始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508元,由原告***、***、***负担59,708元,被告蓝山县人民政府负担14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