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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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和平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603730元; 二、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60373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43元,由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