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和平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603730元;

二、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60373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43元,由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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