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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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按双方约定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按双方约定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按双方约定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鉴定费21000元,由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由***、***、***、***负担10500元; 五、驳回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5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