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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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万元; 二、被告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济南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济南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50元,由被告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