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偿还代为支付的货款2665872元; 二、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665872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安弗森(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