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 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2054.8元。 如果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米蒂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