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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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康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综合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429.8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