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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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贵阳鑫荣康康复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20.46元,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5084.9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5650.50元(该款项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50.50元及其他费用5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共计65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