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1804.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5元、保全费828.68元,由被告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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