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崯瑜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鲁甸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玖万叁仟玖佰陆拾壹元柒角肆分(¥93961.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原告***负担148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948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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