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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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御美丽女性健康理疗院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100000元; 三、被告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合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御美丽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