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模板等材料损失6707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23元,被告***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