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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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704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7.5元,由原告***负担422.5元,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