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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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5980元、二次手术费24020元,共计160000元; 二、被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980元、医疗费1727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21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400元,共计68552.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423元(已交纳),被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负担21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