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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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金信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鑫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