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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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编号:8140*****0036)。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8140*****6006)项下借款本金160684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利息为2427.26元,罚息为59149元,复息为81.86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息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8140*****0041)项下借款本金1098066.17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利息为1593.72元,罚息为36814.96元,复息为53.43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息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息)。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03133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