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透支本金17281.86元及透支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1576.63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计收复利)、手续费170.2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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