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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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7722.80元;以上合计37722.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408.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在获得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后退还被告***垫付医疗费8239.9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