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豫0928执恢字第44号 濮阳县富美达家具有限公司(王县振)、许成献、许道贤、李志胜、王梅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梅英申请执行濮阳县富美达家具有限公司(王县振)、许成献、许道贤、李志胜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濮阳县富美达家具有限公司(王县振)、许成献、许道贤、李志胜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20)豫0928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