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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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豫1625执383号 孙宝金: 孙宝金与巩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369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如为移送执行案件,写明:)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审判员周玉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