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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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堰支行 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705813)第069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97613元,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龙路北侧、腾飞路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5097971,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龙路北侧、腾飞路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5104147,他项权证编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62元,由被告苏州金猫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