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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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欠款本金123252.73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22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