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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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宁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川1524民初184号 余仕会: 你起诉熊鹰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案件条件,本院决定予以立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你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近亲属公民为代理人的,须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非近亲属公民为代理人的,必须提交你方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出具的推荐信。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