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盱眙明亮眼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3282.63元(其中付给原告***489333.05元,付给被告***73949.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71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8元(原告***已预交9115元),减半收取48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