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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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5,506元;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3,939.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负担418元,由被告***负担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