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681民初61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等方式借给被告共计148000元,因是临时借款,均没有打借条。被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借款共计126100元,尚欠借款21900元未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 6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9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17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褚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