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681民初61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等方式借给被告共计148000元,因是临时借款,均没有打借条。被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借款共计126100元,尚欠借款21900元未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

6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9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17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褚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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