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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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的利息433228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二、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依法拍卖、变卖案涉抵押物(登记编号为34062019002143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械设备,清单附后)所得价款在404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61元,由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61元,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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