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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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重庆玉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玉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683838.6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1683838.6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及逾期担保费18936.99元; 二、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大道xx综合楼x-x-xxx号房屋(房地证305字第2010xxxx号)、重庆市垫江县xx街道xxx路xxx号x单元xx-x号房屋[渝(2017)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87xxx号]及被告***名下的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x路转盘处x-xxx#房屋(房地证305字第20100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其在登记机构登记的顺序行使抵押权; 三、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玉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附着物樱花48000株、紫薇56000株、海棠40000株、木槿36000株、玉兰20800株、柳树14400株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玉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4元,由被告重庆玉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