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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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鑫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鑫亿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807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计收1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