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259号

阮班涛: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金10000元;

赔偿周清海、张世容、沈伟巧、周逸、周梦瑶经济损失10280.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玉琳

联系人:马玉琳联系电话:0710581****

本院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583号邮编:441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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