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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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195号 汪兴涛、卢静: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履行案款166382.12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888元、执行费242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70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柳发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