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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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5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515712元、丧葬费35226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5569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3万元,不足部分526938元的50%即2634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额度比例20/21赔偿250922.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额度比例1/21赔偿12546.14元;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34431.8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546.1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3万元,原告应予退还。(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143元,由被告唐山市平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