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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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4执471号 陈超、陶剑、李超: 本院在执行你三人罚金一案中,根据(2020)黔0524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陈超、陶剑、李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处罚金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5000元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