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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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1)皖1122民监2号 监督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安乐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皖112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中发现该案判决有误,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来检民(行)监[2020]341122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4日,***向***借款20000元,并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3%,乙方如果不按期支付月息或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全部的本金及利息;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继续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当日,***以现金方式将20000元交付给***。借款期满后,***多次催要还款,***一直拖延不付。2018年3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3000元。2018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8)皖112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检察机关调查,2015年下半年,华海波注册来安县好易贷寄卖行,并吸纳戴少涛、***加入,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主张,***的出借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属非法放贷,其行为违反法律效率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检察机关认为,***在诉讼中故意隐瞒违法放贷及借款人已偿付3200元利息的事实属虚假诉讼行为。本院认为,***在起诉时,虽隐瞒借款人已支付3200元利息的事实,但其诉讼中并无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对于***隐瞒支付部分利息行为,可由借款人通过举证证明该部分事实的成立,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另,借款人***陈述,其向***借款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其仅支付本金20000元及3000元律师费,同时,***在侦查期间谈话中也表示,其借款20000元给***,虽经法院判决,后经协商,***仅支付本金20000元及前期已支付利息3200元。本院认为,该案件判决其余损失***已放弃,该案双方自愿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已无需再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来检民(行)监[2020]34112200001号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