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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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1执159号 韩彩芬、容县十里菊韵餐饮店、鲍惠强: 申请执行人韩彩芬与被执行人容县十里菊韵餐饮店、鲍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19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鲍惠强已支付工资2958.62元、经济补偿10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申请结案。 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19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